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8581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5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區公所辦理決議或結論所需經費,應於相關預算科目內
動支。
第 21 條
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
理。
第 22 條
本辦法有關會議事項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