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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4009525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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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本府秘書長及一級機關(構)首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本府遴聘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擔任外聘委員。
四、本會報聘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一級機關(構0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政風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