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事務管理工作,係指本局經辦之文書處理、檔案、出納、
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安全、工友管理等事項。
|
|
三、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區分如下:
(一)定期檢核:每半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科室自行進行檢查。
本局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應於實施檢核二週前通知受檢核單位。
|
|
四、為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本局執行前點第一款定期檢核時,得組成
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局人事室、會計
室、政風室、秘書室等單位派員組成。
本小組行政作業由秘書室專人擔任。
|
|
五、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依其事務性質區分為文書處理、檔案管理、
出納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車輛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安全管
理、工友管理,其檢核要項如附件一。
|
|
六、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由本小組人員,依第五點各要項實施現地檢
核評定成績,檢核結果應填具事務管理改進意見表(附件二)簽陳局
長核示,並於檢核結束後一個月內,通報各受檢核單位依檢核意見改
善,必要時得予以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