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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秘字第104009611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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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務管理工作,係指本局經辦之文書處理、檔案、出納、
    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安全、工友管理等事項。
三、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區分如下: 
    (一)定期檢核:每半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科室自行進行檢查。
  本局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應於實施檢核二週前通知受檢核單位。
四、為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本局執行前點第一款定期檢核時,得組成
  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局人事室、會計
  室、政風室、秘書室等單位派員組成。
  本小組行政作業由秘書室專人擔任。
五、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依其事務性質區分為文書處理、檔案管理、
  出納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車輛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安全管
  理、工友管理,其檢核要項如附件一。
六、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由本小組人員,依第五點各要項實施現地檢
  核評定成績,檢核結果應填具事務管理改進意見表(附件二)簽陳局
  長核示,並於檢核結束後一個月內,通報各受檢核單位依檢核意見改
  善,必要時得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