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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所屬機關薦任第七職等以下
主管人員出缺職務派補作業一致,並維護局屬人員請調權益,特訂定
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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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所屬機關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主管人員(秘書、課長)職務出缺,
為應業務需要,得由同職務列等人員提出平調申請,遞遺職缺再行辦
理甄補事宜,平調申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順位
1、 第一順位人員: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人員提出申請。
2、 第二順位人員:完成第一順位人員申請平調作業後,得視
實際需要,由任現職未滿一年人員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有數人時,以下列評分項目總分高低作為優先調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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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年資:以最後服務機關同職務列等年資計分。
2、 考績:以最後服務機關同職務列等最近5年考績計分。
3、 獎懲:以最後服務機關同職務列等最近5年獎懲計分。
(三)申請人有數人且總積分相同時,依序以服務年資、考績、獎懲
分數作為評比項目,以該項分數較高者優先調任。
(四)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係指申請人於最後服務機關擔任與擬調任
職務為同一職務列等之職務服務滿 1 年以上而言,例如甲機
關課長於甲機關之經歷為 95 年 6 月 4 日起擔任戶籍員、
97 年 5 月 4 日起擔任課員、 98 年 6 月 5 日起調陞
行政課課長、 99 年 6 月 4 日調任登記課課長、 101 年
3 月 2 日調任資料課課長,則年資之計算以 98 年 6 月
5 日起計算。
(五)留職停薪期間之服務年資扣除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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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不適用於各機關課長職務之內部平調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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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機關秘書、課長職務出缺時,本局將依本原則主動通知各機
關辦理符合資格人員辦理平調申請作業,擬請調人員請至本局網站(
人事室)下載請調申請書,依程序層送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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