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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市民生活品質,推動市內
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依據「桃園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訂定本補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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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
教基金會、各級學校及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具中華民國國籍
之個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二年內曾受本局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
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局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非於本局、演藝廳及所屬周邊廣場演出者。
4、有前案逾期未結。
5、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
6、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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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凡於本局演藝廳辦理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補助實際
演出經費:
(一)本局年度工作計畫辦理之重大活動。
(二)全國性、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提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有重大貢
獻者。
(三)符合本局藝文發展政策並能提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者。
(四)結合本市重要節慶或經本局認定具地方文化特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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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古典戲曲或現代戲劇)、民俗技藝等
表演藝術活動。(如演出內容有跨類別之情形,得由申請者自行選擇
申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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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申請方式包含郵寄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擇一申請即可)。
應檢附文件須為 A4 尺寸,項目如下:
(一)郵寄申請:
1、補助申請書正本一份。
2、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申請者請附身分證影本(以辦
理個人獨奏會為原則)。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暨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正本一份。
4、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於申請書內提供連結網址供本局下
載)。
5、申請階段自主檢查表。
(二)線上申請(於「桃園網路 e 指通」網站進行申請並上傳以下二
個檔案,「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請另上傳至雲端,於申請書
內提供連結網址供本局下載):
1、補助申請書(已蓋章用印並包含負責人或個人身分證照片)
彩色掃描 PDF 檔一份。如欲另行檢附計畫書,請附於申請
書之後。
2、團體立案證書及用印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申請階段自主檢查表(集結成同一個檔案) PDF 檔一份。
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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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以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次年一月至十二月
之演出計畫為原則。(惟本局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另得視需要
依專案辦理者,不受收件期間及審查程序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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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時間:於每年十月召開審查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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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
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
得由本局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三至六人組成審查委
員會,就申請案件的內容及經費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
1、審查委員應具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
理、藝術行銷等相關經驗。
2、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
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會議及相關行政程序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
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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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
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補助核銷以執行演出活動計畫之支出為原則,但不包括受補助單
位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單位收據(或發票,
連同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核銷階段自主檢查表)送本局
辦理請款及結案。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結案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局
將撤銷補助資格。
(五)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中央各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局將依比率調降經費額度或撤銷
補助。
(六)獲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核銷完成後原始憑證寄還,請妥善保存備
查,受補助對象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單位進行核銷
,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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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與評鑑:
(一)獲本局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
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局
核備。
(二)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
狀況之報告。
(三)獲本局補助採售票入場之申請案,應提供最少六席之優惠票券供
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者購買。
(四)本局於補助計畫演出後,得由本局舞台監督填列考評表作為補助
考核之參考資料。
(五)本局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
成果效益等事項。
(六)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經委員會審議認定通過,得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且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1、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2、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3、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4、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七)若為巡迴演出者,相關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資料需以至本局或核定
於本市演出之場次為主。
(八)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相關規定
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