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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輔導及管理本市立案之演藝團體,促進演藝產業升級,增進文化藝
術環境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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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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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體,指於本市立案登記且團址設於本市,以從事音
樂、戲劇、舞蹈、綜合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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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演藝團體負責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本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
(一)申請表。
(二)組織章程。
(三)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四)演職員名冊。
(五)年度計畫。
(六)財務計畫。
(七)財產目錄。
(八)負責人身分及信用證明文件影本。
(九)團址設立處所同意使用證明。
前項文件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文化局定之,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者,
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文化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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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申請立案登記之演藝團體,經本府審核合格者,發給本市演藝
團體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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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演藝團體負責人:
(一)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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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演藝團體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申請
書及原登記證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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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演藝團體登記證遺失或滅失時,應檢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向本府申請補
發,不得重複申請立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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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演藝團體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設置會計簿冊。各種會計簿冊、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
少保存十年。
(三)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
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四)年度決算應依預算科目列報,並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
活動經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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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演藝團體應於每年十二月前檢送下列資料予本府備查:
(一)下年度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二)下年度預算及當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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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得隨時派員檢查演藝團體,作為輔導依據。
演藝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隱匿財產或妨礙檢查。
(三)無正當理由未將年度備查資料送本府備查。
(四)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本府得廢止其立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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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已於本市立案登記之演藝團體,應於本要點發
布後一年內,辦理換發登記證,逾期原登記證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