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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福
利政策,保障老人權益,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桃園
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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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與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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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以下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交通局、警察局、衛生
局、都市發展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九人。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之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由本市轄區內立案之民間
機構及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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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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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前項受託之代理人列入開會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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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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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
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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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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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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