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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發文校對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主秘字第105000119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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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本處公文品質,並參考行政
    院文書處理手冊第三十九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文承辦人清稿完畢後應將發文稿交由單位收發人員負責校對,單位
    收發人員應注意公文之格式、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三、單位收發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或機密文書未
    註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者,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正;文內之有關數
    字、人名、地名及時間應詳細注意校對。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科室主管可指定專人負責校對。
五、公文校對完畢,應先檢查受文單位是否相符及附件是否齊全後,於原
    稿註記校對章,再送發文稿件及發文送繕簿至總發文人員處。
六、重要公文及重要法案經單位收發人員校對後,送請承辦人員複校後再
    送總發文人員,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七、單位收發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於
    校對無誤後,將非電子交換公文附於文稿內,循發文程序作業。
八、總發文人員接受單位收發人員發文稿件時,應再次校對,確認無誤後
    始得進行發文作業。
九、總發文人員校對若發現錯誤時,應註明退稿原因並退回承辦人員予以
    改正。
十、本處秘書室於每月十日前應陳報前月發文退件情形,送各單位參辦,
    並列入同仁年終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