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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住院、失能或死亡(以下簡稱傷
亡)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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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委員有傷亡情事,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五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給一次
為限。
(二)失能:
1、全失能:新臺幣三萬元。
2、半失能:新臺幣二萬元。
3、部分失能: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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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二款失能等級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
其確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止,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
確定為失能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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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理申
領;第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申領順序比
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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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出院、失能或死亡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由申請人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
所審核屬實後,報本府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