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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係指桃園館第一、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
廊;中壢館第一、二展覽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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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用展覽場地應遵守之事項(以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簡稱甲方,借用
單位簡稱乙方):
(一)展品之佈置、拆卸由乙方負責,但佈置方式應先與甲方協調同
意,場地佈置需符合最佳視覺效果,若過於擁塞、雜亂甲方得
要求展出者調整。
(二)展出佈置工具、掛勾可向甲方借用,需簽寫借據,展覽結束後
應收齊交由甲方當面簽收,如有遺失,乙方需賠償相同之物品
或等值之費用。
(三)展出場地禁止使用鐵釘、雙面膠、釘槍等任何會破壞展場之器
具。
(四)空白作品標籤卡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繕寫。
(五)乙方可提供新聞電子檔及作品照片供甲方發布。
(六)乙方如欲辦理茶會或剪綵等相關事宜,請自行辦理,並會知甲
方。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恢復展場原狀。
(七)乙方需配合甲方於展出期間之週六、日辦理現場導覽活動,時
間表宜儘早提出予甲方。
(八)展覽期間乙方應派人看展,展品安全維護由乙方自行負責,但
甲方人員如有行政疏失,由甲方負責。如遇有不可抗拒之天然
災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九)展出作品於展場內不得有標價及商業行為。
(十)本局建築物內不得陳列花圈、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
品。
(十一)展覽結束後,乙方應負責所有清潔工作,借用之活動展牆、
桌椅等如有髒污,請擦拭乾淨並歸回原位。
(十二)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至損壞者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展覽檔期如遇甲方臨時調用,得由甲方另行安排展覽時間、
地點或取消檔期。
(十四)乙方展出之範圍以申請時之場地為限,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
自使用其他場地。
(十五)乙方進行佈展、拆展之工作時間以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如需延長工作時間,請事先告知甲方並需取得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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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有違反以上規定,本局將停止違規者三年內於本局展出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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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管理規則經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