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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12912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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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鼓勵資賦優異班學生充分運用寶貴資源,把握學習機會
  ,努力向學,並了解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學生適應不佳的發生原因
  ,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過本市各類資賦優異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  
  (一)在資優教育班級或課程中出現適應不良之情形。
  (二)在原班級之行為表現不佳,有偏差之情形。
  (三)資優學生之家長發覺有適應不良之情形。
三、輔導程序如下:
    (一)資優學生有前點應輔導情形之一者,由其資優教育班教師、導師
        、任課教師、家長或學生向輔導處(室)提出申請。
    (二)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根據各項資料分析問題形成原因,進行個
        別晤談,研擬解決問題的方法與輔導策略,並填寫學生個別輔導
        紀錄或認輔個案輔導紀錄冊。
    (三)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與家長晤談,使家長了解其子女在學校學
        習適應欠佳之情形,並請家長協助輔導。
    (四)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進行個別輔導視個別學習適應狀況調整其
        學習方式、內容、時間。
    (五)若個案輔導效果不彰,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個案討論
        ,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六)持續進行相關輔導措施,或由學校協助轉介至普通班或他校就讀
        ,並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便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