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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理午餐之相關經費,使學生安心及快樂求學,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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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公辦公營午餐學校,指設有廚房自辦午餐之學校。
(二)公辦民營午餐學校,指設有廚房委外辦理午餐之學校。
(三)資源分享午餐學校者,指未設廚房由前二款午餐辦理學校供應午
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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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午餐學校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廚工薪資補助:
1、公辦公營午餐學校每月補助一位廚工薪資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一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2、復興區、偏遠型及供餐學生數未達一百八十人之公辦公營午
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一位廚工薪資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一
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3、公辦民營及資源分享午餐學校者不予補助廚工薪資。
(二)導師午餐指導費:午餐學校每位導師每月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一
年補助九個月,計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本市復興區學校及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營養品補助:
1、本市介壽國民中學,學生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十五元。
2、本市復興區巴崚國民小學、高義國民小學、三光國民小學及
光華國民小學,學生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視
教育局財源及中央補助款調整。
3、前目以外復興區國民小學及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學生每人
每日補助新臺幣八點五元。
(四)公辦公營午餐學校資源分享他校午餐運送經費補助:公辦公營午
餐學校每校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共補助九個月。
前項補助經費由各校分基金預算項下支應補助,各校應依補助項目分
別編造印領清冊一份自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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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