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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08011635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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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發展國際交流及增廣國際視野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學生為主體,由學校辦理
  之國際交流活動。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國內部分:辦理國外學校或團體來臺參訪接待或互訪交流活動,
      接待團體為十人以上。
  (二)國外部分:赴國外校際或教育交流活動,其教學參訪學校達二校
    各半日或一校一日以上。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國內活動部分:
         1、參訪接待:學校辦理一日或半日團體到校參訪交流活動,視
      規模大小,補助餐費、茶水費、紀念品、佈置費、教學材料
      等,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2、互訪交流:學校辦理國外團體回訪活動,依接待人數、天數
      及活動安排,補助車資(含保險)、餐費、茶水費、帶隊教
      師住宿費、紀念品、佈置費、教學材料等。
    (二)國外活動部分:
         1、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十六人,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
      餘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增加一位隨隊人員,補助全額團費;
      國民中小學校學生每十人,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補
      助全額團費。
         2、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清寒學生
      、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特殊境
      遇家庭子女者(皆需具備相關證明文件),補助全額團費,
      補助人數以不超過參加學生數之十分之一,且最多三名。
    (三)其他:
         1、配合本市或本局重要國際教育交流活動,應專案簽報經費補
      助。
         2、國外團體回訪活動,來訪學生以住宿寄宿家庭為原則,住宿
            寄宿家庭費用不予補助。
         3、為求資源共享,以當年度未曾接受補助學校為優先。
五、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國內活動部分:
         1、參訪接待:於活動日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
            核。       
         2、互訪交流:於活動日前六十日,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
            核
  (二)國外活動部分:應於前一年十月底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申
    請。        
  (三)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1、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活動日期、活動地點
            、參與對象、活動內容、活動經費、預期效益、工作人員職
            掌等)。
         2、其他有關資料,如參訪學校資料、邀請函等。
    (四)經費概算應本簡約覈實原則編列,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
    者,應予註明。
六、審核程序:由本局依計畫及預算進行評估審核後,依行政程序簽報,
  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核小組審核,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學校。
七、接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確實用於指定之補助項目,並於活動結束或
  返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結餘款陳
  報本局,辦理經費核結事宜。未按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與活
  動者,應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
八、接受補助之隨隊教師,回國後應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紙本一份及全文電子檔( PDF  檔)
  送本局審核後層轉本府研考會審查。
九、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移作他用
  ;計畫項目內容及經費有變更或增加之必要時,應重新陳報本局核定
  。
十、學校辦理赴國外校際或教育交流活動,應包括事前說明會及語言文化
  研習等;說明會應加強安全講習。
十一、申請本要點互訪交流補助之學校,應參加國際教育初階教育研習,
   並同時申請教育部補助辦理「學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SIEP)。
 
十二、辦理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流活動經費之補助,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