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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運用及管理維護本局
之行政大樓會議室,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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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指本局辦公廳舍內多功能展演廳、會議室 1、會
議室 2、會議室 3、個案教室、PBL(Problem-Based Learning,問題
導向學習)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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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行政大樓,共同使用機關為本府人事處、本府社會局,管理單位
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本室)。會議室以供本局內各機關、單位上
班時間公務使用為限,但專案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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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 3 日至 30 日內於本室登記使用日期
及時段,經核准後使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先確認會議時間後再行登記借用,不得預先借用多時段備用或
借而不用,並於使用前 3 日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如開會通知、
奉准原簽)予本室,申請借用未檢附相關文件,本室得逕予註銷
其申請。
(二)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但遇特殊情形,本
室得於各機關使用日前1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三)使用日前 3 日至 30 日為會議室登錄借用期間,但簽會本室並
奉本局一層核可或已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四)會議室之桌椅、投影機、影幕等等相關設備應置於定位,不得擅
自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溫控設備。如有毀損情形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議室使用後應即復原。
(五)嚴禁於會議室辦理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或宗教法會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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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記借用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內使用會議室,如遇會議異動、取
消情形時,應即通知本室辦理取消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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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提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使用秩序,本室得不定期抽查會議室使用
情況,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 1 個月內不再核准借用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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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管理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