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青秘字第10500063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運用及管理維護本局
    之行政大樓會議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指本局辦公廳舍內多功能展演廳、會議室 1、會
    議室 2、會議室 3、個案教室、PBL(Problem-Based Learning,問題
    導向學習)教室。
三、本局行政大樓,共同使用機關為本府人事處、本府社會局,管理單位
    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本室)。會議室以供本局內各機關、單位上
  班時間公務使用為限,但專案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四、申請使用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 3  日至 30 日內於本室登記使用日期
    及時段,經核准後使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先確認會議時間後再行登記借用,不得預先借用多時段備用或
        借而不用,並於使用前 3  日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如開會通知、
        奉准原簽)予本室,申請借用未檢附相關文件,本室得逕予註銷
        其申請。
    (二)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但遇特殊情形,本
        室得於各機關使用日前1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三)使用日前 3  日至 30 日為會議室登錄借用期間,但簽會本室並
        奉本局一層核可或已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四)會議室之桌椅、投影機、影幕等等相關設備應置於定位,不得擅
        自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溫控設備。如有毀損情形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議室使用後應即復原。
    (五)嚴禁於會議室辦理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或宗教法會等活動
        。
五、登記借用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內使用會議室,如遇會議異動、取
    消情形時,應即通知本室辦理取消借用。
六、為提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使用秩序,本室得不定期抽查會議室使用
    情況,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 1  個月內不再核准借用會議室。
七、本管理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