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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4031406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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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主
  任聘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主任甄選或儲訓合格者,由本局列冊供校長遴聘
  之。
三、主任經校長聘任,聘任日期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任期一年,期滿自動解職。
四、主任不再續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兩個月以書面或口頭相互告知。
五、新任校長到任前,教務(教導)、學生事務、總務、輔導、補校等處
  室主任及分校主任必須先行向原任校長提出辭呈,再由新任校長決定
  是否續聘或另覓合適人選。
六、候用主任無合適人選時,校長得敘明理由,由校內另覓人選代理,並
  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