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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30558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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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社會福利
第 12 條
本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並特別保障原住民族長者、婦女、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之相關權益

前項原住民族長者權益應包含設立都市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長者駐點服務
、文康交流活動及長期照護服務等。
第一項所列婦女權益應包含家庭服務訪查、婦女權益培力及輔導婦女社團
參與等。
第一項所列身心障礙者權益應包含醫療補助、生活扶助及長期照護工作。
第一項所列兒童及少年權益應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
,主動規劃福利措施。
第 13 條
本府規劃各項社會福利措施,應充分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
差距,妥善辦理之。
第 14 條
本府應扶植原住民族社團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族語言、文化、體育、藝
術及社會教育活動。
為健全本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功能,應定期辦理文化、法令及行政事務等
培力工作。
第 15 條
本府應針對原住民族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培育本市原住民取
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加強建教合作,落實訓用合一。
本府應定期舉辦就業媒合活動,以健全原住民族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
業機會及工作權益。
第 16 條
本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實際上無力負擔者,應
提供適當協助;若有法律扶助需求者,亦應提供之。
第 17 條
本府應調查本市原住民族實際居住需求,並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及都市地區
實際需要,訂定原住民族住宅政策。
為維護本市原住民族居住品質,本府應協助原住民族建購、修繕或租用住
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