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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7028396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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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市政大樓(以下簡稱本大
     樓),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本大樓區分為辦公空間與公共空間。
    本大樓辦公空間包括本大樓各樓層之辦公室,其他空間均屬公共空間
    。
四、辦公空間應作為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之人員
    辦公室使用。非屬各機關人員,因配合各機關執行公務而有使用本大
    樓辦公空間或公共空間需要時,應以正式公文簽會秘書處,並簽奉市
    長核准。
    公共空間原則禁止堆置物品,通往各樓梯間之逃生動線、樓梯平台、
    空調機械室及各管道間維修門、人孔,嚴禁堆置任何阻礙物。
五、各機關辦理本大樓空間變更,如涉及公共設施、空調、水電管路及消
    防設施等,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規劃設計,並將該規劃設計施工圖
    說等相關資料檢送秘書處同意後,自行辦理後續採購發包及施作監驗
    等事宜。
    各機關於前項工程施作前,應填妥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施工申請單(
    如附件一),經秘書處同意後,方可施作。另於施工期間,施工人員
    應配掛秘書處核發之工作證。
六、為維護本大樓建築物公共安全,秘書處得不定期實施防火避難設施及
    設備安全檢查,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七、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每半年填具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空間使用檢
    核表(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造冊管理,並免備文逕送秘書
    處一份留存。
    各機關如違反本要點,經秘書處三次限期改善不處理者,秘書處得視
    情況於本府市政會議提出報告。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