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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20052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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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管轄之道路及其附屬工程。
前項附屬工程,指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基
    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二、路面:指路基上供車輛及行人通行,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三、路肩:指路基淨寬減除路面寬度,所餘之兩側路基面。
四、路拱:指道路可使水分迅速流入至邊溝之橫向坡度曲線。
五、無障礙通路:指路緣斜坡道、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六、安全島:指設置於道路路幅內,用以區分方向、車道或導引行車及行
    人之交通管理設施。
七、平交道:指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區。
八、斜坡道:指於道路二側橫越人行道設置供機動車輛或行動不便代步車
    具使用之設施。
九、交通管制設施:指為維持交通安全與秩序而設置之標誌、標線、號誌
    、交通控制及資訊設備等設施。
十、共同管道:指設於市區道路內之道路附屬設施,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
    用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