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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20052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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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權責分工
第 4 條
本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相關管理機關
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
  (一)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及挖掘管理。但依本項規定應歸其他機
      關管轄之道路,不在此限。
  (二)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及維護。
二、交通局︰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及其沿線使用道路,設置公車站牌、候車
      亭及售票亭之核定及管理。
  (二)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維護及管理。
  (三)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備)之設置及管理。
  (四)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書之核定及管理。
三、農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已編號農路之管理。
四、地政局:農地重劃區內農路之管理。
五、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區域未編號農路之管理。
六、本市各區公所:里鄰未編號農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
七、警察局︰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
    之管理。但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業務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
八、環境保護局︰市區道路之路面及其側溝之清潔維護。
九、水務局:市管河川之水防道路養護、修復及管理。
十、經濟發展局:本府開發在案之報編工業區公有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
    護等管理事項。
前項業務劃分有疑義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本府工務局協調有關
機關辦理。
本府各管理機關得將其第一項職掌之業務委託本府其他機關、民間團體、
學術機構辦理,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