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2533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2 條
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
三項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期命其改善。
二、逕行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
三、其他之必要措施。
因前項措施所支出之費用,由該管線機構負擔,並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
核定之。
第 33 條
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34 條
未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或違反許可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
定辦理。
第 3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