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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40036852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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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桃園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本市國中小)英語教學,落實英語教育政策,特設桃園市國民中小學
  英語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英語教學發展方向之諮詢。
  (二)提供英語教學實施策略之諮詢。
  (三)提供英語教學實施成效評鑑之諮詢。
  (四)其他推動英語教學之建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專精英語教學領域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二)本市國中小校長代表三人,其中國中校長一人,國小校長二人。
  (三)本市國中小英語領域教師代表三人,其中國中教師一人,國小教
    師二人。
  (四)本市國中小家長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教育局補聘(派)之。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主管人員
  兼任,負責業務執行及督導。
五、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
  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
  亦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本市國中小英語教學推動工作,其執掌
  如下:
  (一)政策與行政規劃組:綜理推動本會行政業務、定期召開推展工作
    會議、經費籌編與運用、業務之檢核及管制等。
  (二)師資與專業發展組:培育英語師資、辦理英語教師在職進修等。
  (三)課程與教材研發組:訂定英語課程綱要補充規定及能力指標、審
    查英語教材等。
  (四)教學與活動推廣組:英語教學政策宣導、宣導資料之蒐集與編撰
    、說明及推廣、建置英語教學資源網、規劃英語教學輔導訪視等
    。
  (五)設備與資源整合組:充實英語設備與資源、營造優質英語教學環
    境等。
  各工作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就本市國
  中小校長、主任、教師派(聘)兼之。
  各工作小組應訂定工作計畫推動本市國中小英語教學事宜,並於本會
  開會時列席說明。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