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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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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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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
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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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次數及方式由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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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未經
學校核准給假無故缺考者,經補行評量其補考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
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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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授課
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
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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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本準則第
九條規定辦理;另彈性學習課程依學校開設科目分別給予成績,並應
將彈性學習課程各科加權平均為該課程總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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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節數加權計算之;畢
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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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
數各校得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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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得另
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