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5003823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妥適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訂定
  本原則。
二、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
  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民中學如辦理課業輔導
  ,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
  顧學生安全。
三、為顧及學生學習權利與生活適應性,各校排課時應確實依下列課程安
  排注意事項辦理:
  (一)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
    適能之重要性,每日正式課程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
    學校集會、體育活動及其他教育活動等為原則。
  (二)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國民中學為四十五分鐘,國民小學為四
    十分鐘,各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在學習總節
    數不變之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
    之實施,並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
    排上課週次。
  (三)每節下課時間至少十分鐘,並得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
    課間活動時間為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
  (四)午餐及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且不得安排課程。
  (五)每日安排學習節數以七節課為原則(上午四節,下午三節)。
  (六)國民小學週三下午以不排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低年級(一、二年
    級)每週至少安排一日全日課程。
  (七)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
    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本原則自
    行安排。
四、各校遇特殊情事,須調整學生在校時間時,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
  變更,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
  後實施。
五、各校依本原則所訂定之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
  核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