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減輕設籍且就讀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
)公私立國中、國小家長負擔及維護學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補助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就讀本區之公私立國中、國小暨附設幼兒園之學生及市立幼兒園
幼生。
(二)設籍本區因學區劃分就讀指定學校之國民中、小學生。
(三)已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營養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
(四)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得要求補助。
(五)其他個案經本所同意補助者。 |
|
三、本所依各校午餐實際收費標準足額補助,惟補助金額不得超出桃園市
學校午餐工作參考手冊標準。寒暑假期間則不予補助。 |
|
四、受補助之學校應成立營養午餐補助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
資格。 |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期程以會計年度為原則,分上、下半年申請,受補助之學校
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檢附採購契約書影本、統
一收據及補助對象名冊送本所審查撥款,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
所不予補助。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度七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依實際審核
通過學生人數及上課日數核實提列並檢附收支結算表、印領清冊
送本所備查,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
(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原始憑證留存辦理學校,
以備審計或政風機關隨時抽查。 |
|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並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予
支應;日後倘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
委員會補助本項金額如有變更或取消時,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修正
或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