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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經登字第106017081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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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完善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
    戲場業登記事前審查機制,落實轄內涉及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合法使用
    ,並依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桃園市資訊休閒
    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行業係指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之
    行業;資訊休閒業係指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之
    行業。
    申請以商業或公司經營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或電子遊戲場業,其設
    立及營業項目、遷址或負責人等變更登記事項,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應備下列書件:
    (一)商業登記:商業登記申請辦法所定文件(申請書及建築物所有權
    人同意書應為正本)。
  (二)公司登記: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所定文件(申請書及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書應為正本)。
  (三)負責人資格審查: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記事)正本及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或出獄證明正本。
  (四)營業場所資料各項書件一式五份:
      1、申請電子遊戲場業者,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
     2、建築物使用執照與建物謄本影本及配置圖。
         3、符合學校、幼兒園、醫院距離切結書及經專業測量技師或建
            築師簽證用印證明書:
         (1)特定行業:以圖示文字標示距離高中(職)校、國民中、
       小學、幼兒園二百公尺以上,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2)電子遊戲場業:以圖示文字標示距離高中(職)校、國民
       中、小學、幼兒園、醫院八百公尺以上;普通級電子遊戲
       場業符合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
         (3)資訊休閒業:以圖示文字標示距離高中(職)校、國民中
       、小學、幼兒園二百公尺以上。
         4、地籍圖謄本影本、都市計畫圖正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
      地登記謄本影本;資訊休閒業須符合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
      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5、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者,應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應備書件。
四、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作業,其流程及說明如附
    件一及附件二:
    (一)程序審查: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初審,並會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二)現場勘查:
     1、經發局召集本府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
            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依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
            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現場會勘紀錄表(附件三)及相關法
            令逐項勘驗檢查,並作成會勘紀錄。
         2、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位於實施都巿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巿計畫法及都巿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巿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
              域計畫法及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2)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3)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4)其他法令對營業場所管理相關規定。
  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初審,並得會簽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現場勘查
  。
  符合規定者准予商業或公司登記,並由經發局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
  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
  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權責管
  理;如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同意商業或公司登記。
五、其他審查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經發局通知會同實地勘查,未能派員者
    ,應自行前往勘查,並作成紀錄,送經發局彙辦。
  (二)違反法令者,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權責辦理暨追蹤查核
    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