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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觀社字第1050028386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觀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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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發放觀音區區民重病住院及喪葬補助,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減輕設籍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
    )之區民醫療及喪葬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發生重病住院或死亡事故且設籍本區滿六個月以
    上之區民。但已於本區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雖設
    戶籍未滿六個月,仍得發放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重病補助:經醫療院所認定須住院或急診觀察醫療且實際連續住
        院三日以上者,補助新台幣參仟元整;七日以上者,補助新台幣
        陸仟元整。
    (二)喪葬補助:發生死亡事故者,補助新台幣伍仟元整。
四、申請重病補助者,以重病者為申請人。但無法為申請者,得由配偶、
    直系血親或設籍同戶籍之親屬為申請人。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相關
    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住院診斷證明書或急診觀察證明書。
    (四)足資證明前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印章。
    受領本補助者,須與前次申請日間隔滿六個月,始得再次申請。
五、申請喪葬補助者,以死亡者之配偶或最近直系血親為申請人。但無配
    偶或直系血親者,以實際出資辦理喪葬者為申請人。前項申請,申請
    人應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等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除戶戶籍資料。
    (五)足資證明前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或
        實際出資辦理喪葬之原始憑證。
    (六)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印章。
六、前兩點之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之。但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申請人
    之授權書,並出示其身分證、印章。
七、經審核准予補助者,採郵局轉帳方式入帳。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
    以開支票方式領取。
八、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補助;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重複申領相同性質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