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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中輟學生輔導安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40236252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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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中輟學生回歸主流教育,順
  利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並達到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應能力。
  (二)提供適性教育,充分發揮潛能。
  (三)落實國民教育之精神,保障學生就學之權益。
  (四)提供中輟學生適當之學習空間,以協助其就學。
  (五)隨時給遭遇不幸之學生緊急援助及妥善安置。
一、實施對象:
  (一)經社政單位協助安置輔導之保護性個案。
  (二)受保護管束青少年學生。
  (三)中輟復學生。
  (四)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或有中輟之虞之學生。
二、實施原則:
  (一)經社政單位、司法單位轉介者,得以免遷戶籍轉學籍方式,於就
    近學區就讀,學校不得拒絕,並不受額滿限制,原學校及社政單
    位有義務持續追蹤輔導。
  (二)學校應相互支援,針對經深入評估須轉換環境之學生,應適時輔
    導協助,避免不予接納之態度,替學生做好轉介,並義務追蹤學
    生離校之狀況。
  (三)學校對轉出學生應確實依據本市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之規定,確認
    學生是否轉入他校就讀,以避免學生長期缺課或中輟。
  (四)學生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或中輟之虞,必
    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學校應主動協助安排就讀他校,必要時
    召開個案轉介就讀會議,邀請社政、安置機構、家長、兩校學校
    行政人員、導師、輔導老師等相關人員研商個案最有利之措施,
    不得逕行要求家長辦理轉出手續。
  (五)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不得排斥中輟學生之復學。
  (六)符合本市楊梅國中秀才分校招生原則之個案,得優先轉介至該校
    就讀。
  (七)接受復學輔導、安置個案之學校應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邀請教
    育、社政、安置機構、家長、學校行政人員、導師、輔導老師等
    相關人員研商個案最有利之輔導措施。
  (八)本府教育局、本府社會局及本府警政機關須協調本市社福機構及
    司法機關等相關單位提供安置學校相關資源協助。
三、獎勵:
  對於接受社福單位輔導、安置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及中輟學生,安置
  一名學生,導師、輔導老師、行政人員經考核表現優良者,每學期核
  敘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