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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教終字第109003224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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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之學生學籍管理事項,特
    定訂本要點。
二、本市國中小補校之學生學籍管理事項,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
    行細則、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中小補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籍由學校負責審核、造冊及保
    管。
四、學生學籍資料之相關表冊及文件,應列為專案移交資料,有毀損或滅
    失情形時,學校應立即函報本局並查明原因。
五、外國籍或大陸籍配偶已取得中華民國護照或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得
    申請就讀國中小補校並取得正式學籍。
六、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
七、未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大陸籍配偶或在我國依親居留,而就
    讀或寄讀於國中小補校者,學校應編造名冊,留存其有效居留證明文
    件、配偶或依親者之戶籍資料影本。
 
八、學生學籍、相關資料及表冊有異動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中小補校應將新生、轉入、轉出、學籍中斷及畢業生名冊於開
        學或畢業後一個月內,造冊審核後妥為保管。
    (二)學生轉出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及成績證明書。
    (三)轉學生於辦妥轉出手續後,應於七個上課日內至轉入學校報到。
    (四)學生轉入者,應繳驗轉學證明書及成績證明書;於段考後轉學者
        ,並應繳驗原校段考成績。
    (五)因服兵役休學者,應於服役期滿後,繳驗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辦
        理復學。
    (六)學生復學者,應使用原學號,其復學後就讀之年級及學期,應與
        休學時就讀之年級及學期銜接。
    (七)學生學籍資料之異動年月,應以事實發生年月為準。學生未辦理
        註冊而自動退學者,其退學年月以當學期開學之月份為準。
九、學生學籍資料及相關表冊之記載有錯誤時,學生應敘明錯誤情形並檢
    附相關資料,向學校申請更正,並由學校查明後更正之。
    前項記載錯誤情形,學校得依職權隨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