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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設置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29776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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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藝術才能班之類型分別為音樂班、舞蹈班及美術班。
三、藝術才能班設置之審查流程如下(如附圖):
  (一)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依學校條件、特色及資源,選定藝術
    才能設班類型提出設班計畫。
  (二)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及行政人員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三)審查小組實地訪視審查,並由申請學校簡報及簡介設班條件。
  (四)審查小組訪視後召開審查會議評估學生就學需求(各類型藝術才
    能班學生人口數)及地區資源等因素核定設班學校及類型。
圖表附件:
四、藝術才能班設置之審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教育理念:開辦藝術才能班之理念與目的,及對學校及社區藝術
    教育之內容。
  (二)課程編排:課程教學應符合藝術教育之精神。
    國中小藝術才能班課程編排應符合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課程基
    準之規定,學校應成立藝術才能班課程發展工作小組,依能力指
    標、教材內容綱要及表現標準等擬具課程計畫。
  (三)師資:各類型藝術才能班之師資,於正式編制內具藝術才能專長
    教師及具資賦優異證書之教師為優先,學校應擬定教師參與各藝
    術教育研習,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
  (四)空間及設備: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
    費基準,設置適當教學空間與設備,並應檢附各教室面積、數量
    及平面使用圖,於設班送審資料中詳列。
  (五)經費:經費應包含藝術才能班核定設班後各年度開班經費與自籌
    經費之來源與規畫。
  (六)學生輔導:藝術才能班之學生情意輔導、生涯輔導以及親職輔導
    。
  (七)招生來源:學校應詳盡評估學生招生來源及招生規劃。
  (八)社區資源:各類型藝術才能班應與社區建立教學資源網絡,學校
    應與社區或領域專精人士合作互動,共同推展藝術教育之計畫。
五、藝術才能班班級學生人數如下:
  (一)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學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二)公私立國民小學每班以二十九人為限。
  學生入班(新生及插班生)應通過本市藝術才能班鑑定,入學不受學
  區限制。
六、本府得辦理學校藝術才能教育評鑑,評鑑結果績優者,由本府教育局
  辦理獎勵;評鑑結果不佳者,應追蹤輔導限期改善,並依改善情形評
  估裁撤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