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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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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因家庭遷徙,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能證明有居住事實者,始得申
請轉入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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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轉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或監護人應辦妥戶籍遷徙登記,以遷徙後之戶籍為轉出入之
依據。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再持轉學證明
書至欲轉入學校申請,學校檢查其戶籍資料及確實居住證明文件
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
校。
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以
掛號信件郵寄或以電子郵件送達欲轉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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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欲返回原校就讀時,應於領取轉學證
明書後二週內,向原校申請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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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未設籍並居住本市者,其得申請轉入本市學校就讀之各種情形:
(一)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之戶籍及住所不在學區內者,得申
請轉入其現 職服務學校就讀。
(二)在本市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回擬繼續銜接就讀本市國民中
小學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
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
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前項學生返國時未申請成績證明文件者,應於申請入學時逕檢測
其學習成就,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三)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未設籍之學齡子女,應檢附護照、居留證
及成績證明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年
級就讀。
未持有在臺居留證之大陸籍學生,以寄讀方式協助就讀本市國民
中小學。
(四)由國外回國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逕向僑務委員會提出申請,分發後由學校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五)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讀國民中小學,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就讀國民小學者,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就讀國民中學者,
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六)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女返國入學辦法,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派遣之政府機關審核後,報
教育部辦理分發入學。
(七)外籍或華裔學生應檢附護照、居留證及成績證明文件,向所屬學
區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八)經社政機關、司法機關安置之保護個案,學校不得拒絕。轉介公
文未到前,社工員得以電話聯絡學校先行安置。轉入學手續未完
成前,學籍仍歸屬原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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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總量管制學校學生轉入學,依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
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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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轉學,依桃園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
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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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設籍本市學生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鑑
定安置之特殊學生(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其轉入學不受本
要點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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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設籍本市學生因家庭變故、監護權爭議、債務問題、經濟弱勢等原因
,有導致中輟之虞必須轉學者,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現住地租
賃契約書等文件,由原校評估確認後,向本府提出轉學申請,依學生
居住地之學區學校予以轉介。
轉介公文未到前,本府得以電話聯絡學校先行安置,外縣市學生亦同
,轉入學手續未完成前,學籍仍歸屬原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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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生,家長有意使其子女至其工作地或實際居住
地所屬之學校就近入學時,應檢附實際居住本市之證明(含註明居住
地點之僱用證明等),向學區內國民中小學申請轉入學,額滿學校應
將學生轉介至改分發學校。國小新生之入學亦應檢附前述資料,向各
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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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申報戶籍之適齡學童,得持其出生證明等資料,依其居住地址,
向學區內國中小申請入學,並由學校轉知社政機關或戶政機關協辦
補辦戶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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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屬同一戶籍之學生(含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因學區重新劃分或特殊教育安置等原因,兄弟姐妹分屬不同之學校
就讀者,得申請隨兄姊或弟妹轉入同一學校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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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途輟學之學生,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
日為止。中途輟學學生得依本市國民中學執行中途輟學學生復學暫
讀補校等相關規定申請暫讀補校。年滿十五歲之中途輟學學生得輔
導其就讀補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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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輟或因行為問題經學校評估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應由原就讀
學校主動協調他校安置,不得逕由家長辦理轉學手續,經評估需轉
學之學生得免辦理戶籍遷徙登記。
前項學生如因家長自行要求轉學者,應先取得轉入學校之同意書,
始得於原校辦理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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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國民中小學為義務教育,轉學作業應以便民為原則,不得強迫學生
轉出;轉入學校亦不得以品德或學業不佳予以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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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轉入學遇學校拒絕情事,拒收學校應函報本府敘明個案狀況及
所依據之相關法令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