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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11條。
二、財政部賦稅署105年8月4日臺稅財產字第10504618980號函。
三、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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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目的:
一、為合理擬訂本市房屋標準價格,需參酌客觀評價標準及建置完善稅
額模擬分析機制,追求課稅公平亦需考量避免調整過度,造成稅負
過重觀感。
二、讓納稅義務人及社會大眾瞭解房屋標準價格調整之法令依據、背景
說明及理由,即時化解民眾疑慮,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創造和諧徵
納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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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單位:本局房屋稅科、各分局房屋稅股、服務科及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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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期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動
產評價雖為每3年重行評定,惟為求公平合理評定,仍需經常性蒐集
客觀資料,以利即時掌握外部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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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方式:
一、擬訂房屋標準價格方式
(一)房屋標準單價:本市房屋標準單價調整經本市104年不動產評價
委員會評定,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調整,並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先行調增60%,為
合理連貫性評定本市房屋標準單價,日後調整即得參照營造工
程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惟為客觀評定仍需參酌考量下列因素:
1.其他五都直轄市或全國調整情形。
2.其他相關政府單位或民間機關所管建築物核價標準。
3.評估調整前經濟景氣、房地交易狀況等因素作全面通盤考量
。
(二)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
1.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第3
條第3款規定,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按房屋所處街
道區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之有關資料為
依據。其相關房屋買賣價格,可參酌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
資訊,俾憑利用實價資料分析研擬本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
。
2.完善建置本市街道歷年地段等級調整表,避免近年內因調整
幅度過大,引發納稅義務人反彈。
3.廣泛蒐集、運用及評估與地段有關資料,分析研擬本市最適
之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
(1)蒐集相關地價資料 (如土地公告現值、區段地價等),模
擬分析其評定與地價有無差異性,使各房屋街道等級分
布高低範圍趨近於地價資料,亦得運用與評定地段有關
資料或圖層,以廣泛評估,研擬合理之地段率級距。
(2)參考毗鄰及各縣市調整情形,避免鄰近交界處及本市房
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與其他縣市差異甚劇,引發爭議。本
市各行政區域及街路交界處亦需一併檢視房屋街道等級
調整率有無相對差異性。
(3)應檢視蒐集有無新增或整編里別及街路資料。
(4)考量重大公共建設(如捷運、快速道路等)及地方性建設(
如道路拓寬等)開發,近而帶動鄰近區域繁榮者。
(5)重行檢視重劃、新興發展及早期開發區域。
(6)評估其他影響地段有關因素。
4.除參酌相關客觀資料,視實際情況需現場實地勘查,作全面
通盤檢討,以提高評定合理性。
(三)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本市自104年7月1日起建築完成之新增改
建房屋,其房屋標準單價已調增,基於公平合理性,得參酌政
府機關(如:財政部、地政機關等)及民間團體(如:建築師公會
、估價師公會等)所訂定或適用之建築物耐用折舊原則,予以檢
討本市房屋稅現值核定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二、成立籌備小組:於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前1年,簽核成立籌備小組
,統籌擬訂本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以利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
委員會評定。
三、建置相關稅額模擬分析: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應評估稅額影響範
圍,針對不同態樣房屋模擬調整後稅額,並檢視稅額影響差異大者
,有無不合理之調整,研擬差異化稅基評定之配套措施,提報建議
之方案,擬訂合宜合理之房屋標準價格。
四、辦理草案預告:本局擬訂之本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於召開本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前辦理相關草案預告供民眾知悉,且其預告期
間不得低於法定期間。
五、組織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遴聘
其相關委員。
六、召開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提報本局擬訂之本市房屋標準價格有
關事項,報請主任委員決定日期並召開委員會評定。
七、辦理公告:經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通過之本市房屋標準價格
有關事項,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公告 (於本局、桃園市政府及本市
各區公所所在地公告之、刊登市府公報或新聞)。
八、報請財政部核備評定通過後之本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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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宣導作業:評定通過後之本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說明,應即時發
布新聞稿並刊載於本局網站,蒐集輿情反應及時因應與澄清,必要時
另製作相關問答集,並依本局每年度訂定之相關租稅宣導計畫作後續
宣導事宜,及召開內部會議與教育訓練,供同仁對外一致性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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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蒐集納稅義務人反應重評後本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之意見與看法
,供下次評定時參酌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