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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收受風力發電廠商回饋金管理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觀秘字第 1050028186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觀音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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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配合風力發電能源發展,運用
    風力發電廠商回饋地方費用,辦理各項公益活動及公共建設所需等經
    費,特制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回饋金係觀威及桃威等兩家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該等公司)每年於風場獲利後給付給本所之回饋金。
三、每支風力發電機組裝置每年回饋額度,依觀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觀音風場回饋計畫執行要點第二點回饋金給付辦法規定,回饋金總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七百四十八萬元,每機組總給付為九十二萬
    元,分二十年無息給付。依據桃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屋風場回
    饋計畫執行要點第二點回饋金給付辦法規定,回饋金總額為一百八十
    四萬元,每支風機二十年總回饋額度為九十二萬元,每年回饋四萬六
    千元。
四、觀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風機設置位置所屬行政區:
    (一)樹林里:第17號風機
    (二)富林里:第18號風機
    (三)白玉里:第33、34A、35A、36、37、72、73號風機
    (四)觀音里:第22、23、24號風機
    (五)大潭里:第25、26、27、28、29、30號風機
    (六)保生里:第31號風機
    桃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風機設置位置所屬行政區:保生里
  :第39、40號風機。
五、回饋金收支預算之編製,應全數由業務權責單位依己運轉獲利風機數
  量、回饋次數計算回饋金額度,編入歲入預算,由各主辦課室就獲配
  部分編入其公務預算之歲出預算。
六、補助款使用對象、金額:
    (一)補助款使用對象:本所轄區內各公務單位、里辦公處、各社區發
        展協會及其他立案公益性人民團體。
    (二)補助額度:優先以風機設置點所屬行政區、設置數量與每支風機
        每年回饋金額度為核算最多補助額度。
七、回饋金應用範圍如下:
    (一)地方基層建設及維護事項。
    (二)環境衛生或綠美化環境事項。
    (三)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事項。
    (四)各項公益活動或公用設備購置及維護。
    (五)有關推行社會祥和之公益活動、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六)各項特殊境遇生活扶助及年節慰問金。
    (七)其他經本所核准之項目。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書及立案證書影本。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九、回饋金補助經費申請、核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預算編列時依公所通知時限提報計畫執行概
        算。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辦理一個月前函送本所申請。
    (三)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核銷憑證送本所辦理核銷(比照桃園市
        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十、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得依實
    際需要簽奉區長核准後辦理,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