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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兩性共同參與公共事務,促進性
別平權,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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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處理特定事務設置之委員會或小
組等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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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已設置之任務編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應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定有任期者,於聘(派)次任成員時改善。
(二)未定任期者,立即改善。
各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已達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者,應
繼續維持,改聘(派)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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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任務編組之設置規定,明定所有成員由指定職務人員兼任者,不受
本原則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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