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任務編組成員性別比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4005102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兩性共同參與公共事務,促進性
    別平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處理特定事務設置之委員會或小
    組等任務編組。
三、各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已設置之任務編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應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定有任期者,於聘(派)次任成員時改善。
    (二)未定任期者,立即改善。
    各任務編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已達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者,應
    繼續維持,改聘(派)時亦同。
四、各任務編組之設置規定,明定所有成員由指定職務人員兼任者,不受
    本原則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