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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0362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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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其他足以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
二、尺寸大於一公分未完全磨碎之廚餘或廢棄物。
三、瀝青、動物屍體、砂、灰、泥、稻草、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
    布、塑膠製品、廢料、焦油、木材、毛髮、紙製品等固體物、膠狀物
    或其他足以影響下水道水流或處理設備之物質。
四、有毒物質或放射性物質。
第 3 條
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污水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圖表附件: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