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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所)請示登記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準,提昇
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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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須請示者,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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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
解釋詳予研議。經研議後須報本局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令
疑義,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連同登記案件影本,函送本局
並副知其他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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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示案件,依規定可處理者,由本局逕行函復請示之地政事務所,並
副知其他各所;經本局審認有研討必要者,得召開研討會議討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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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討會議由本局局長主持,局長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其他相關人員主
持。
前項會議成員如下:
(一)本局地籍科科長及登記業務承辦人員。
(二)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課長及相關人員。
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法人團體派員參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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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局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將紀錄函送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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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各所應依該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