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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地籍字第112002015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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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妥善保
    管、使用、清理及維護各項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及地用之圖、
    簿、冊、表、卡及電子資料等,其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
    案保存年限一覽表(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三、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以集中一處保管為原則,並設置地籍資料庫及
    管理簿(如附表二)。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要,得分別設置,其
    管理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四、地籍資料庫應置專人管理,並以編制人員擔任。
    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原則。
    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籍資料庫。本機關人員進入,
    管理人員應予登記(如附表三);其他機關人員進入,應由管理人員
    陪同,並予登記。
圖表附件:
五、地籍資料庫應設防火、防潮、防盜及防蟲等安全設備,嚴禁使用或存
    放易燃(爆)物、飲食或儲存食物、植養生物,並應注意保持整潔及通
    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六、調用地籍資料應填寫調用單(如附表四),調用人於歸還前應妥善保
    管調用資料,並以當日歸還為原則。
    調用地籍資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其內容。
    未依規定調用者,管理人員應禁止其行為,如未改善,應即報請單位
    主管處理。
圖表附件:
七、閱覽地籍資料應於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前點第二項各款規
    定之行為。
八、管理人員每日下班前,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及設備並上鎖,非上班
    時間使用地籍資料庫者,應簽請單位主管核准。
    地籍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經簽准不得啟用。但遇有緊急
    狀況時,不在此限,事後仍應簽報。
九、各類登記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並妥善保管:
    (一)附表五所列各項資料應按季清點,並將清點結果陳報本局備查。
    (二)管理人員應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
        訂妥善。
圖表附件:
十、各類測量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並妥善保管:
    (一)附表六所列資料應按季清點,並將清點結果陳報本局備查。
    (二)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
        地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三)各地政事務所得備膠片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
        申請藍晒、影印或閱覽之用。
    (四)地籍圖及藍晒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建物測量圖及
        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裝訂一
        冊,編列索引。
    (五)複丈圖應依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
        。
圖表附件:
十一、各類地價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並妥善保管:
      (一)附表七至附表十所列資料應每年清點,並將清點結果陳報本局
          備查。   
      (二)地價區段(略)圖應按年期、行政區、地段及圖幅號裝訂。
      (三)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及評議表,應按年期、行政區及冊別裝
          訂。
      (四)地價冊應按行政區及地段裝訂成冊。
      (五)其他各類地價資料調查表,應按年期、行政區及冊別裝訂。
十二、權利書狀用紙之領用,應登記於權利書狀領用管理簿(如附表十一
      ),如有遺失,管理人員應立即陳報單位主管,並將遺失之權利書
      狀用紙編號列管備查。
      權利書狀用紙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表十二),於
      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局備查。
      作廢之權利書狀用紙應依規定銷毀。

十三、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
      毀。
十四、檔案如有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表十三)並查明責任,陳
      報本局核辦。
圖表附件:
十五、已銷毀檔案之目錄及核准銷毀文件,應依年期裝訂成冊,併同相關
      管理清冊永久保存,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