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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妥善保
管、使用、清理及維護各項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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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及地用之圖、
簿、冊、表、卡及電子資料等,其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
案保存年限一覽表(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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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以集中一處保管為原則,並設置地籍資料庫及
管理簿(如附表二)。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要,得分別設置,其
管理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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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籍資料庫應置專人管理,並以編制人員擔任。
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原則。
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籍資料庫。本機關人員進入,
管理人員應予登記(如附表三);其他機關人員進入,應由管理人員
陪同,並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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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籍資料庫應設防火、防潮、防盜及防蟲等安全設備,嚴禁使用或存
放易燃(爆)物、飲食或儲存食物、植養生物,並應注意保持整潔及通
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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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用地籍資料應填寫調用單(如附表四),調用人於歸還前應妥善保
管調用資料,並以當日歸還為原則。
調用地籍資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其內容。
未依規定調用者,管理人員應禁止其行為,如未改善,應即報請單位
主管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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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覽地籍資料應於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前點第二項各款規
定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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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人員每日下班前,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及設備並上鎖,非上班
時間使用地籍資料庫者,應簽請單位主管核准。
地籍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經簽准不得啟用。但遇有緊急
狀況時,不在此限,事後仍應簽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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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類登記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並妥善保管:
(一)附表五所列各項資料應按季清點,並將清點結果陳報本局備查。
(二)管理人員應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
訂妥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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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類測量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並妥善保管:
(一)附表六所列資料應按季清點,並將清點結果陳報本局備查。
(二)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
地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三)各地政事務所得備膠片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
申請藍晒、影印或閱覽之用。
(四)地籍圖及藍晒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建物測量圖及
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裝訂一
冊,編列索引。
(五)複丈圖應依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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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類地價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並妥善保管:
(一)附表七至附表十所列資料應每年清點,並將清點結果陳報本局
備查。
(二)地價區段(略)圖應按年期、行政區、地段及圖幅號裝訂。
(三)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及評議表,應按年期、行政區及冊別裝
訂。
(四)地價冊應按行政區及地段裝訂成冊。
(五)其他各類地價資料調查表,應按年期、行政區及冊別裝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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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權利書狀用紙之領用,應登記於權利書狀領用管理簿(如附表十一
),如有遺失,管理人員應立即陳報單位主管,並將遺失之權利書
狀用紙編號列管備查。
權利書狀用紙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表十二),於
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局備查。
作廢之權利書狀用紙應依規定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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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
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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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檔案如有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表十三)並查明責任,陳
報本局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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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已銷毀檔案之目錄及核准銷毀文件,應依年期裝訂成冊,併同相關
管理清冊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