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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公車乘車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交公字第106000342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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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乘車優惠之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經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
  者)。
三、本要點所稱基本里程數額及票價上限由本局報請本市政府核定後公告
  之。
四、公車乘車優惠及票證系統修正補助項目:
  (一)乘車基本里程優惠:民眾持本市市民卡(限本人)搭乘與本局簽
    訂享有乘車優惠之路線,前一趟次由乘客依核定票價付費完成交
    易者,次一趟次即享有基本里程免費優惠,逾基本里程之車資仍
    由乘客依核定票價付費。
  (二)票價上限優惠:持本市市民卡搭乘與本局簽訂享有乘車優惠之路
    線者,客運業者收取之票價以公告之票價上限為限,如原核定票
    價逾票價上限,其差額由本局補助之。
  (三)票證系統修正補助款:客運業者應於乘車優惠措施實施前完成票
    證系統作業修正(含程式開發及驗票機軟體修正作業)且符合桃
    園都會區公車電子票證系統營運規則者,可向本局申請補助,但
    以一次為限。
    【計算公式】
    補助金額=程式開發費+車機軟體修正費
    程式開發費:新臺幣40萬元
    車機軟體修正費:新臺幣600元*乘車優惠路線營運車輛數(以市
    區客運營運車輛為限)
五、申請乘車優惠補助,應備文件: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乘車優惠補助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助
    申請表),及其EXCEL電子檔案。
  (二)桃園市各客運路線營運月報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
  (三)電子票證交易明細表(以下簡稱交易明細表)。
  前項資料,除交易明細表由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本局外,其他由客
  運業者提出。
六、審查客運業者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助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發行機構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金額
            ,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予扣除。
     2、客運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電子票證(應扣數額)需與路線別補助申請表應收總金額一
      致。
         2、客運業者是否用印。
  (三)交易明細表:市民卡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
    錄時,補助款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助金額。
七、辦理價差補助作業程序及期程:
  (一)價差補助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
  (二)客運業者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五點所
    訂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
    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應領補助款金額。
八、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助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受補助路線之各式行
  車報表,經與機關稽查人員查核紀錄不一致時,客運業者應提出說明
  。經查證為申報不實者,不予核撥當月該路線補助款。
九、本局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
    機關。
  (二)不正利用市民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客運業者溢領票差補助款,
    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送司
    法偵查機關。
十、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