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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地震體驗車勤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12000277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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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考核地震體驗車勤務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民申請使用地震體驗車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行號、有
        限合夥或鄰里社區,參與人數須達一百人以上,且活動地點應於
        本市境內。
    (二)地震體驗車可申請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六之九時至十六時。
    (三)申請人應於活動日期前十四個工作天,填妥申請單(附表一)向
        活動所在地轄區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四)轄區消防分隊於收到申請單時,受理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宣導時
        段、地點及參與人數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同時洽詢保管單位申請
        使用日借用情形(同一日遇有二個以上申請使用時,以先申請者
        為優先),以上皆符合後即受理申請;如未符合,請依規定調整
        後重新申請。
    (五)申請人如變更活動時間或地點,應於原申請日三個工作天前,再
        次提交申請單。
圖表附件:
三、本局第一搜救救助分隊為地震體驗車保管單位,應指派專人保養維護
    及操作,保管相關裝備、器材及簿冊。
四、執行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由保管單位駕駛地震體驗車至活動地點並操作,另由轄區消防分
        隊負責派員宣導。
    (二)執勤前應檢查地震體驗車之裝備器材性能及外觀。
    (三)地震體驗車故障時,應婉轉告知民眾及申請人,並通知災害管理
        科及保養場。
    (四)每操作地震體驗車一小時應休息十分鐘,啟震時應使用系統既設
        模式,勿以手動方式設定震動級數。
    (五)活動結束前十五分鐘開始管制人數。
    (六)活動結束後,應清點及收拾裝備器材,並向申請人確認後始可返
        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