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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捷政字第107001707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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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風,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局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委員由總工程司、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及各科室主管人
    員兼任,委員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應指派代理人。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認有需要時,得邀請相關科室提出業務報告,或指派委員進行
  督考,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陳報
    備查。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