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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專案計畫推動措施相關評鑑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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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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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項目及計分標準規定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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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市依各區發展情形與人口數,區分三組實施評鑑,規定如下:
1、第一組: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及平鎮區。
2、第二組:楊梅區、蘆竹區、龜山區及龍潭區。
3、第三組:大溪區、大園區、觀音區、新屋區及復興區。
(二)評鑑年度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參加本評鑑作業之本市各里,應於翌年一月十日前將評鑑書面資
料送交動保處。逾期未送交者,以動保處資料為計分依據。
(四)評鑑作業採書面資料審查方式,相關佐證資料須留存備查,毋須
送交動保處。
(五)本市各里之績效排序說明如下:評鑑項目得分之累計即為總分,
按總分高低依序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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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規定如下:
(一)各組評鑑等第及名額如下,並以里為單位表揚:
1、特優二名:取各組成績第一名及第二名者。
2、優等二名:取各組成績第三名及第四名者。
3、甲等二名:取各組成績第五名及第六名者。
4、第一組因其人口數占本市二分之一以上,各評獎等第名額按
成績依序取四名。
(二)獎勵分配如下:
1、各組評鑑獎勵
(1)特優:各頒予獎牌(狀)及禮劵新臺幣三萬元或等值實物
。
(2)優等:各頒予獎牌(狀)及禮劵新臺幣二萬元或等值實物
。
(3)甲等:各頒予獎牌(狀)及禮劵新臺幣一萬元或等值實物
。
2、單項評鑑獎勵:依第三點規定就各項權重最高總分者予以表
揚,並頒予獎牌(狀)及禮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或等值實物
。
(三)動保處得函請各區公所就協助本要點評鑑業務推動之相關承(協
)辦單位人員敘獎,以茲鼓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