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6004588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則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私場所,指下列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
一、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辦公場所。
二、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規定,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醫療機構。
三、學校:指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大學法規定設置(立)之教
  學機構。
四、幼兒園:指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幼兒園
  。
五、公園:指符合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園。
六、漁港區域:指依漁港法第五條所劃定之漁港範圍。
七、零售市場:指符合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營業場所。
八、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郵政儲
  金匯兌業之營業場所。
九、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場所:指圖書館、動植物園、自然生態保護機
  構、博物館、歷史遺址、音樂廳、戲劇院、流行音樂展演空間、遊樂
  園、主題樂園、遊戲場及室內(外)運動場館(如球類運動場館、游
  泳池、拳擊館、田徑場、健身中心及賽車場等)。
十、交通場站:指航空、鐵路、大眾捷運、汽車客運、船舶客貨運輸場站
  及高速公路服務區。
十一、加油(氣)站:指銷售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之加油(氣)站。
十二、化妝品零售商店:指專賣清潔用、保養用或彩粧用化粧品之零售場
   所。
十三、連鎖便利商店:指零售便利性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附帶提供
   代收帳款等服務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且以連鎖或加盟型態經營之
   場所。
十四、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指在同一場所分部門零售服飾品、化粧品、
   家用器具及用品等多種商品,且分部門辦理結帳作業之場所。
十五、量販店: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之場所
   。
十六、超級市場:指提供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或組合料理食品
   之場所,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型態經營者。
十七、連鎖飲料店:指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且以連鎖或加盟型態經
   營之場所。
十八、室內停車場:指以室內空間提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3 條
公私場所應自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設置資源回收桶,貯存一般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資源垃圾;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面之適當位置標示資源回收標誌及字樣;其有區分回收物類別者,
  應標示資源垃圾種類之字樣或圖樣。
二、側面標示設置單位名稱。
三、與一般垃圾貯存容器相距不得超過十公尺。
四、總容積不得少於一百公升。
第 4 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設置資源回收桶確有困難,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免設或調
整設置方式。原因消失時,應主動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