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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原福字第110000205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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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桃園市(以下簡
  稱本市)各區之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強化其服務功能,促進所屬
  積極參與文化傳承、教育推廣、公共事務、社會公益服務及經濟產業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除復興
  區以外之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考核對象為本市復興區以外之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
  )、協進會成員及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市族群領袖(以下簡
  稱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
  (一)市族群領袖由本局辦理考核。
    (二)協進會由公所及本局辦理考核。
    (三)協進會成員、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由區公所、本局分別辦
        理考核(初評、複評)。
四、考核方式分為書面考核、實地考核及專業團隊。
五、協進會、協進會成員及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考核方式如下:
    (一)協進會:
         1、每年依附件一辦理一次書面考核。
         2、以不定期方式辦理,實地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動執行情況
            、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參與活動情形。
         3、本局得視業務需求,委託專業團隊,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
            動執行情況。
    (二)協進會成員:每年依附件二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三)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三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四)市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四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六、協進會考核,委員組成如下:
    (一)書面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五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二人應為
        本局簡任官或科室主管。
    (二)實地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三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一人應為
        區公所業務同仁或科(室)主管。
    (三)由本局委託專業團隊依活動性質遴聘(派)二人以上專業顧問擔
        任。
    (四)成績計算方式:
         1、書面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2、實地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3、專業團隊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七、協進會考核等第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頒給獎金三萬元及獎狀一幀。
    (二)優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至八十九分者,頒給獎金二萬元及獎狀
        一幀。
    (三)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至八十四分者,頒給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一
        幀。
    (四)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者,不予獎勵。
    (五)丙等:總分六十九分以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加強輔導對象
        。
八、區公所行政獎勵方式:
    (一)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特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
        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二)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及
        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三)該轄區協進會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區公所應加強輔導其會務
        運作。
九、本要點所列各考核對象經考核未達核發標準者,本局得酌減或停發工
    作協助費;情節嚴重者本局得予解任。
     
等第 成績 核發工作協助費比例
特優等 90分以上 百分之百
優等 85-89分 百分之百
甲等 80-84分 百分之百
乙等 70-79分 百分之八十
丙等 69分以下 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