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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栽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字第106005531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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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闢或拓寬道路
  範圍內之行道樹。
三、本府新闢或拓寬後路寬達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人行道寬度達三公
  尺以上者,應栽植行道樹。
    行道樹之栽植基準如下:
  (一)行道樹之間距為六公尺以上。
  (二)植穴面積為二平方公尺以上,寬度應達一點二公尺;深度為一公
    尺以上,並以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為原則。
  (三)交叉路口距停止線二十五公尺範圍內,宜栽植高度低於零點五公
    尺之灌木或草花;距停止線五十公尺範圍內,於駕駛人視線水平
    高度五點五度仰角區間內之枝葉,應予以適當剪除。
  (四)交通島及中央分隔島之空間得利用植栽加強分隔效果。但寬度小
    於一點五公尺者,以栽植灌木及地被植物為主。
  (五)槽化島以栽植低矮灌木、地被及草花為主,其高度應低於零點五
    公尺,且具良好視覺穿透性。
四、行道樹以原生或鄉土樹種為原則,並以自然群植及複層植栽方式種植
  ,以創造景觀或遮蔽緩衝不良景觀。
  行道樹栽植以不妨礙通行及正對建築柱位為原則。
五、選定幹道車道兩側及中央分隔島上之行道樹,其最低分枝點為四點五
  公尺以上;人行道上之行道樹,其最低分枝點為二點五公尺以上。
六、植栽位於行人易踐踏處,應設置防護設施,以避免土壤硬化,影響植
  栽生長。
七、行道樹應配合道路附屬設施栽植,其規劃設計基準如下:
    (一)避免妨礙路燈照明與標誌及號誌之功能。
    (二)樹冠與路燈應保持一公尺至二公尺距離,避免阻礙光線;路口轉
    角、路燈燈桿及號誌兩側五公尺範圍內,禁止栽植行道樹。
    (三)路燈、號誌管線及基礎座之佈設,應優先於行道樹之栽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