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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09000543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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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活動
  並減輕其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原民局)。

三、設籍本市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返回所屬部落參加原住民族歲時祭
    儀,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與前項申請人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參加申請人所屬
    部落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亦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前項直系血親申請人數以三人為限。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以本市桃園火車站為出發站至其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
        近之火車站自強號來回票價為原則,另返回本市復興區參加歲時
        祭儀者,以補助戶籍所在地至其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
        近之公車站(牌)公車來回票價。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檢附代理人身
        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申請人參加歲時祭儀之照片及邀請函、公文、公告或其他足資證
        明之文件。
    申請人應自參加歲時祭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參加該年度十二月
    份舉辦之歲時祭儀,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應自
    受理時起,或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原民局審核。
    申請資料經原民局審核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應駁回其申請。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
    額,且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補助。
    (三)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民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