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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地價字第106001473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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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稱本局)為組成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
    專案小組(以下稱本專案小組),審議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案小組任務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基準地選定。
    (二)近價區段之劃分。
    (三)基準地地價之審議。
    (四)地價基準地之改選。
    (五)其他有關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事項。
三、本專案小組置成員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
    ,由本局遴聘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擔任之。
    前項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成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成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專案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專案小組開會非有成員過半數出席不得開會,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專案小組審議地價基準地時,應依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等相
    關規定進行審議,如有調整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作成紀錄
    。
七、本專案小組成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事項審議,應自行迴避。
八、本專案小組召集人及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其他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