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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105年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60087186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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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小學與其
    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現
    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至市內其他學校或幼兒園(以下簡
    稱市內介聘)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市內介聘及臺閩地區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之申請,同一年度
    僅得擇一提出,不得同時申請。
三、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教師應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實際服務滿二個學期以上,
    (二)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相關規定在特定地區服務期滿者
          。
    (三)留職停薪之教師,經核定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
          者。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教師,其義務服務期
          間尚未期滿者,應經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後,
          始得提出申請。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市內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四、限派偏遠地區之教師,不得申請市內介聘至一般地區。
    偏遠地區之教師於辦理換發教師證書程序中,申請市內介聘至一般地
    區者,應檢附其在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已服務期滿之證明文件及切
    結書,始得提出申請。
五、特殊教育班之教師,僅得申請市內介聘至其他學校或幼兒園之特殊教
    育班。
    普通班具專長教師資格之教師,僅得申請市內介聘至其他學校或幼兒
    園有專長教師需求之普通班。
    前二項教師應檢附其學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繳附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市內介聘申請表(如附表一~附表四)一份,其積分依本注意
          事項規定及市內介聘申請表之給分標準核算。
    (二)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教師證書、畢(結)業證書、派令與聘
          書、考核通知、獎懲、進修及其他證明文件之順序,依序裝訂
          成冊。

七、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謹慎填寫市內介聘申請表,其申請表經提出
    後,不得更改內容,亦不得撤回申請。
    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應負審查教師條件及資格之責任,學校校長、幼
    兒園園長及人事人員,應確實審核教師繳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核章。
    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其條件或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學校或幼兒園
    應當面向教師說明理由,退回其申請案,並發給書面通知,不得核送
    其市內介聘申請案件。
八、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之積分計算,除依規定保留積分者外,應以其聘(
    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核、獎懲、進修與特殊事項,依下列規定採
    計及給分:
    (一) 年資:
         1、在一般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九十四學年度(含)以前在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
            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4、九十五學年度(含)以後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等學校
            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5、入營服役者在軍中服務之年資,得採計為教師服務年資,併
            計積分。但不得採計為教學年資。
    (二) 考核:
         1、採計至辦理市內介聘作業之前一學年度為止。
         2、另予成績考核者,依市內介聘申請表所列年終成績考核之給
            分標準,核予一半分數。
    (三) 獎懲:
         1、獎懲日期應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嘉獎以上獎勵及獎狀,始得採計。
         3、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及獎章證書等,不予採計。
    (四) 進修:
         1、在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所取得之學分證明書或成績
            證明,均予採計。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研習進修,均予採計。
    (五) 特殊事項:
         1、在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服務者,加二分。
         2、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等學校服務者,加四分。
    前項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申請市內介聘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款至第五款項目,均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
九、有二人以上之積分相同時,應依下列規定順序,定其市內介聘之優先
    次序:
    (一)在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之服務年資,並以資深者優先。
    (二)教師之年齡及出生日期,並以年長者優先。
    (三)抽籤。
十、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經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
    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辦理介聘作業,及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
    教評會審查同意達成介聘者,學校或幼兒園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聘任,不得拒絕。
    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於前項教評會審查時,發現教師確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第一項達成介聘之教師,應由聯服小組通知其於規定期限內,攜帶通
    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指定學校或幼兒園報到。

 十一、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之審查,或
      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查通過而不至該校報到者,該介聘失
      其效力,且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