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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觀社字第1060008819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觀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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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噪音防制區內居民,因長期受到桃園
  國際機場噪音、空氣污染等傷害而影響生活品質及身心健康,希冀藉
  由補助醫療保健費,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三、補助對象: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登記於本區噪音防制
  區(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當年度認定範圍辦理)內滿一年以上,
  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者,但前一年度已於本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
  或初設戶籍者,不受設籍滿一年之限制。
四、補助額度:年度計畫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
  基金管理委員會暨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經費,並依防制區級數分別
  予以補助。
五、補助方式: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須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截止
    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不得要求補發。
  (二)受補助對象以戶為申請單位,推派戶內其中一位為代表領款人,
    須提供有效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並於本所繕造之發放名冊及切
    結書蓋章,經審核無誤後撥入補助款。
  (三)受補助對象若有特殊情形者,得委託親友代為領款,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及代領切結書。
  (四)以上申請作業及流程依本所公告內容辦理。
  (五)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領取回饋金,應繳回領取之回饋金。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
  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因業務需要而取得之相關資料,其處理、利用及管理,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