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產字第1060121888 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以
  達成保育原住民保留地森林資源及維護國土保安之目標,並保障原住
  民族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地區,以本市轄內之原住民保留地為限。
三、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發給禁伐
  補償規定者,本府每年每公頃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二萬元,並逐年發給
  至禁伐解除時止。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