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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06011558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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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
  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處罰者,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
  時,本府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減輕或
  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