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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落實社會企業政策相關事務,
特設置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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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擬、協調、整合本市社會企業政策、法案、計畫及報告。
(二)研擬、推動、督導本市社會企業策略發展相關事項。
(三)推動及落實本市社會企業政策方針。
(四)推動、管制、考核社會企業政策會議相關事務及決議事項。
(五)督導、管制、考核本市社會企業政策推動計畫。
(六)推動、督導本市社會企業人才之培育及宣導事項。
(七)建置、推動、育成及輔導本市社會企業團隊或公司。
(八)推動本市社會企業相關之國內外參與及交流。
(九)研議、協調、整合其他重大社會企業事項及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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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以下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事或參議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
心事務。
(四) 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五)主任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薦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六)工作人員數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辦理本
中心相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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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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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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